3、针对失地农民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
这项政策主要适用于上海市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目前主要是失地农民。这项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上海市近年来的失地农民(原有土地被征用)近100万人,而这些人原来是参加待遇很低的“农保”,上海市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又将这些人群排斥在外,为此上海市决定建立一种相对灵活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这一制度不但保证了失地农民的养老,同时也给失地农民的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小城镇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单位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是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24%+X。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生育保险费暂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正在制订中。其中的“X”是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缴纳补充社会保险(包括补充医疗、补充养老等),补充保险在职工工资收入23.5%比例内的可以税前列支。(城镇职工企业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总比例为47.5%,镇保要求比例24%,两者相差刚好是23.5%)
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从业人员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0.5%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申领资格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其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其中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后按月缴费年限(以下简称“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延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但按月缴费年限已满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被征地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安置补助费首先应当用于支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