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上海信息港
时间:20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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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和区、县计生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应用解释) 市计生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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