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上海信息港
时间:20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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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对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每使用1人按照500元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对为外来人员育龄妇女提供住宿的户主或者房屋出租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农场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的,由农场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按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或者区、县计生委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扣款措施) 对外来人员无计划怀孕的,可以由外来人员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计生委自其怀孕之月起,按照规定采取暂时性扣款措施。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者,所扣之款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所扣之款作为计划外生育费处理。具体办法由市计生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处罚程序) 市或者区、县计生委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区、县计生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市和区、县计生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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